双方不欢而散。
第二轮会谈交谈中,葛使极力为秘鲁虐待华工的罪行辩解,并声称“该国既派使来华议约,如条约立定以后必当照约保护”。
李鸿章则冷静地表示“中国向以民命为重,自不能置之不问,应派员前往该国查明实在有无苛待华工情事再行设法妥办”。
葛使见达不到目的就以“若不准立约即行回国相威胁,谈判陷入僵局。
英、美等西方国家开始介入,进行多方调停,李鸿章冷静地分析了形势,准备作一些有条件的让步,“欲先与会议查办章程不即作为条约,以冀层递折落,或可就我范围……臣思急脉缓受,仍详晰照覆该使,允先派员往查并拟具查办章程四条,属再面晤商订。”
在这种情况下,谈判无法继续下去,英使威妥玛于是“向华国的总裁秘书处议准秘鲁使臣赴京暂住,只算英法两公使友谊,不与商办公事,来春再赴津等因”,将事情暂时搁置,目的是“指望促进所有使馆希望看到的结局———在中国与秘鲁之间,谈判成一项条约。
“总裁息怒。”李鸿章战战兢兢道。
萌总裁发了一通脾气之后,叹口气道:“我知道发脾气没用,就是恼火,我们即便没有强大的海军,对这小国构不成威胁,他们就不怕华国强大起来,不怕死?”
“小邦只顾眼前利益,再说,这都是清廷遗留的问题了。”李鸿章劝慰道。
第三轮谈判举行,双方的争辩仍十分激烈。
葛使在英国驻北京使馆翻译梅辉立和美国领事沙逊等外交官的支持下,气焰嚣张、狡执异常。
沙逊致美国国务卿卫三畏的信函中提及双方的分歧主要表现在:“第一,李鸿章拒绝初步协定冠以按中文的意思表示是一项“条约”的那种名目。第二,写入最惠国条款。第三,写入上校葛尔西耶的如下建议,即:在被派往秘鲁的委员会提出报告后,中国承担立即签定移民协定的义务。第四,李鸿章坚持目前谈判着的这项初步的协定、协议或条约,根据委员会的报告可以废除并不使中国政府承担于将来缔结任何条约的义务。”
于是沙逊领事在中秘代表之间斡旋,他向李鸿章表示“秘鲁政府是视谈判的结果才来批准(有关移民问题的)特别协定的,因此除非缔结条约,中国肯定会失去由此特别协定所带来的利益”并提出“以仅规定自由和自愿移民为内容的美国条款来代替有异议的移民条款”的建议。
最终说服了顽固的葛使,中秘双方最终签定了《中秘会议专条》和《中秘友好通商条约》。
专条与条约的签定都为华工争取到相当的权益。如专条中规定:……又各华工合同若无送回字样,合同已经期满,该工人无力自出船资,有愿回国者,秘国应将该工人等附打往华船上送回,船资一切无须工人自备,秘国自行料理……条约中对华民有利的几款如下。
因此,“中秘条约的签定可视为中国在外交上,特别是为保护秘鲁华工所作出的努力而赢得的一个小胜利”,而李鸿章在其中的功劳自然不能抹杀。
这当中,萌总裁一直没有揷手干预。
不过,萌总裁非常的气愤,如果华国有自己的海军的话,不用受这些窝囊气。
《中秘会议专条》规定:一面由中国派员前往秘国,将华民情形彻底查办,并出示晓谕华工,以便周知。一面秘国无不实力襄助,以礼接待。
因此,中秘立约后不久,李鸿章就积极物色合适的人才考察秘鲁,他清醒地认识到,“……奉使绝域在今日极是难事,中外语言文字、法律风俗迥不相侔,即有品端识正之人,贸然远行格格不入,何从下手,况古巴不过查访实据,秘鲁则查而兼办,欲得融洽分明措置妥当者尤难其人……秘鲁招去华工粤人居多,先欲通晓华工言语性情,非粤人不可;又欲通晓英文及日斯巴尼亚文字,非粤人而游历外洋者不可”。
因此“洋学及西国律法探讨颇深的容闳成为他的首选,因为李鸿章认为容闳“洋情既熟,必敢与若辈龂龂争论,其志趣尚知要好,以粤人查办其乡之受苦者断不至嗫嚅典忍致令华人吃亏,是乃用其所长之意。
容闳也不辱使命,至秘鲁,以迅速之手段,三阅月内即调查完竣,一切报告皆以造齐。其报告书中还附有详细的《华工供词见证》及《秘鲁华工禀语》,此外“另附有二十四张摄影。
凡华工背部受笞,被烙斑斑之伤痕,令人不忍目睹者,予乃借此摄影,一一呈现于世人之目中。
秘鲁华工之工场,直一牲畜场。
场中种种野蛮之举动,残暴无复人理,摄影特其一斑耳。
有此确凿证据,无论口若悬河,当亦无辩护之余地。
这为华国政府对秘鲁换约时采取强硬态度提供强有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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