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以哪一家公司的名义提起这些诉讼?”
面对这个问题,拉蒙德有些不理解。
他理所当然地说:“按照惯例,侵权诉讼都是让苹果贸易(沪江)有限公司出面的。”
杜丘明无奈地摇摇头:“我就知道,你会提惯例——可是,马和纱的行为,没有侵犯到苹果贸易(沪江)有限公司一丝一毫的权利,它又有什么资格作为适格原告呢?马和纱破坏的是‘计算机系统’,侵犯的是计算机软件和系统的完整性。
可是,对IOS也好、APP-STORE也好的经营,并不在苹果贸易(沪江)有限公司的经营权限和范围内,这家公司只负责苹果公司在华的硬件销售,我说的没错吧?”
拉蒙德终于意识到了这个麻烦,他自言自语地斟酌着:“可是,苹果大华夏区本身只是一个管理机构,不是法人,也无法提出诉讼,这点我也是知道的。那么,能让卢森堡的ITUNES公司来提起这个诉讼么?”
杜丘明无奈地双手一摊:“理论上,卢森堡ITUNES公司在国内都没有任何经营机构,也不属于在华有任何经营行为的企业,很显然,它不适格——理论上,它都不算在中国做过生意。”
这个道理,很多不学法的看官可能会觉得难以理解,但是如果换个例子侧面对比一下,就能听懂了:
比如,要是有一个买了索尼PS4游戏机的玩家,买的时候买的是国行的机器,然后备份了之后,刷成联港服买PSN数字版游戏。要是哪天他破解自己的游戏机、运行某些盗版的、但是同时只在港服PSN上销售的数字游戏,然后港服要告他侵权,那怎么告?
理论上,这是没法告的。因为索尼港服本来就无权在中国大陆卖任何东西,所有的交易都是人家个人行为、把国行机备份后刷了港服去买的。
说难听点,大致就跟一个人偷渡到香江买东西、然后再不交税偷渡拿回国内用一个性质。
这种情况下,港服的运营公司哪来的权利要求中国法律在中国国内审判、保护它的经营性权利?
你丫压根就不是一个有资格在国内做生意的主体好伐。(当然,如果是非经营性的权利,还是可以保护的)
拉蒙德觉得问题被设计得越来越棘手和复杂了。
他搓了搓手,直截了当让杜启明报答案。
“那你说,这个案子有什么办法起诉?”
杜丘明眉头微微一挑,说道:“有办法,让苹果母公司直接在国内提起诉讼——所以,如果你要告,我需要你给我以苹果总公司名义提出的委托书。
苹果公司是所有受害的最后总承载主体,也有充分的在华经营权限,也是苹果一切商标、品牌的持有者。因此,其在华起诉的事由会非常充分,哪怕最后按照商誉侵权来告,也可以。”
杜丘明说这番话的时候,理由那叫一个头头是道。但他内心显然还有更多的考虑。
如果,他能成为一次苹果总公司的委托律师,哪怕只有这一次、这一个案子。
对他这辈子在行业内的逼格,又将有多大的提升?
到时候,他就是“被苹果公司委托过的律师”了,想想都逼格爆棚啊!以后无论什么行业研讨会,还不都把他当最权威的存在供起来?
“苹果公司?这不可能!”拉蒙德像火烧屁股一样跳了起来,差点儿试图把杜丘明赶出去,
“你在做梦?让苹果大华夏区,或者苹果贸易(沪江)出面,起诉几个自然人消费者,这已经是很给他们面子了!
哪怕他们最后输得体无完肤,他们都能借这个案子博取到重大的社会关注、获取无数曝光和话题度!别觉得苹果贸易(沪江)是什么小公司,那已经是价值百亿美元的大公司了!要是你让苹果母公司出面,以后跟风闹事的人会多到什么程度?苹果公司岂不是要变成菜市场?那位先生不会答应的!”
杜丘明一脸“感同身受”的表情,先虚心接受了拉蒙德描述的事实。
不过,他并没有实质性退让。
也没有答应。
一个顶级律师,是从来不会跟客户说“这事儿不能做”的。
如果有些事情,直接说不能做,那还要顶级律师这种存在干什么?
顶级律师,永远只会告诉客户:如果你换一部适用法律,换一条道路,那么还是可以做的。但你必须如何如何,付出哪些其他成本……
没有路,创造道路也要上,这才是顶级律师。
杜丘明坦然地说:“如果您坚持的话,当然还有其他办法——我给你一个解决方案:首先,把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全部商标权,乃至其他可转让的类商誉性权利,都转让给苹果贸易(沪江)这家子公司。然后,立刻去工商和其他部门扩充苹果贸易(沪江)的在华经营权限、实在不行再紧急准备一堆证照、执照互补的合作者……然后就差不多了。”
一开始,听到有别的方案时,拉蒙德的心情着实放松了一下。可惜听着杜丘明越说越多、还偏偏越说越严密,他的心情又沉了下去。
“按照这么做,得多少时间成本和其他成本?而且,你能保证这么做了之后,一切就搞定了么?”拉蒙德的声音微微有些踌躇式的颤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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