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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机构改革(二)

2021-08-29 作者: 吹牛者

元老院主席是元老院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也是元老院的领导人和象征。主席的权限包括任免武装部队指挥官、仲裁庭庭长、内阁首脑;宣战或宣布停战;协调国家三权机构领导人之间的关系;颁发委任状,在政府首脑有渎职行为或议会认为其政治上无能的条件下将其罢免等等。

主席通过元老院选举产生。元老院每年举行一次年会,讨论国家大事及主席的行为。元老院可在主席不称职或失去主席的必要条件时以三分之二多数废黜主席。主席的任期为四年,可连任一届。

政府实行内阁制,废除执委会体系。国务卿是继主席之后的政府首脑。国务卿通过中央政务院管理国家日常工作。他有权任命数名人民委员。分管各项专门事务。国务卿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任一届。人民委员由国务卿提名,需要议会审议通过。

国务卿和人民委员的提名、选举和任命均需得到元老院的同意。

原各执委分管的各个部委办除少数外全部并入中央政务院系统,按照大部制原则进行调整重组。这么一来,国务卿就是名正言顺的总理,人民委员相当于分管的副总理。国务卿能够有效的管理控制政府的各个部门,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政出多门。

新得中央政务院大致分为:财政省、外务省、法务省、武装力量省、国土交通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文化科学省、民生劳动省、人民保安省、企划院。

议会是元老院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采取上下两院制。目前只设立上议院。每一位已成年并且享有完全元老权力的元老自动成为上议院议员,享有议员权力。

议会享有一切最高立法机构应有的权力,诸如有权批准同外国签订一切条约、协议和合同;审议财政预算案;随时对国务卿、人民委员和部长进行质询和弹劾,批准政府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等等。但是,议会通过的任何议案必须得到元老的批准后才能成为法律。议长一年一选,可以连选连任。

为了保证议会决议不违背《共同纲领》,元老院有权监督、审查和否决议会通过的一切决议和提案。

别看这套制度现在只是“自己监督自己,自己批准自己”,元老院和上议院合实际是一回事,却为未来向归化民分享权力做了制度上的准备,等到将来条件成熟之后,元老院就会退居幕后,以“监护人”的身份存在,只把握大方向,而不是直接插手具体政务。

仲裁庭保持独立地位,不隶属于中央政务院体系,中央政务院另设司法部与仲裁庭对接协调。仲裁庭作为元老院国家的最高法和最高检,直接向元老院主席负责,其主官亦由元老院主席任免。

原来执委会办公厅将一分为二,分设为元老院服务的元老院办公厅和为立法行政机构服务的政务院总务厅。

元老在新体制下,除了继续享有《共同纲领》的权力之外,还享有自动成为上议院议员的权力,明确元老天然拥有管理任何国家机构的权力,前提是元老院作为一个整体对他进行了授权。

第一修正案再次明确元老的人身财产以及各项权力“神圣不可侵犯”,除元老院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元老的人身和财产的侵害都视为对元老院的不敬和侵犯。以“不敬罪”处置――最高即为死刑。

为充分保证元老的延嗣的需要,设立由元老院办公厅领导的元老院纹章院,专门负责研究管理元老的血统延续、爵位传承;为元老设计纹章和家徽;登记元老的家庭状况;定期出版《元老年鉴》。同时将尽快审议和批准《元老婚姻和继承法》,以确保元老的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一修正案对元老院财产和元老规定院统治下的国家的财产第一次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元老院将设立元老基金,以基金的所得用以支付元老股份的定期红利。元老基金的来源是战争战利品的20%,俗称“元老院的五分之一”;划拨部分国有企业股份和即将建立的部分元老基金直属企业股份。

同时明确了元老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规定:凡是有正式职务的元老,本人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性活动,元老的家属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得到元老院批准,照章纳税。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入股归化民或者土著的企业,但是鼓励和资助元老家属个人或者合股从事商业活动。

设立由元老院办公厅指挥的元老护卫总局,负责保卫元老及家属的人身安全。

……

萧子山注意到大家对后面的元老权力保障这块听得都很仔细,有人还不断的在文件上勾画,大概是要标注出重点来。他注意到原来的处长主任们都有些跃跃欲试。这次的大调整不用说会给很多人带来更大的机会。而执委和部长们的表情则是各有千秋。类似吴南海这样已经根深蒂固,公私好评一片的,自然是稳坐钓鱼台;有的风评一般或者可替代的人才太多的,就不免流露出惴惴的表情。有那么几个,则波澜不惊,完全看不出他们的脸上有什么表情。而在大图书馆工作的几位元老,更是表情丰富各有千秋。

于鄂水表情轻松自在――萧子山知道大图书馆已经定义为“元老院直辖单位”。不会被并入中央政务院。元老院是不肯放弃这个巨大的技术优势的。(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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