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树人原本抵达大冶之后,就该先视察军工行业进展的,但是方以智那边冒出这么多民政方面的纠纷,他也只好集中下重手处置一下,花不了两三天。
此前被安置屯垦的陕、豫流民,主要是在长沙府、常德府、岳阳府等地,武昌这边其实不多。
但是方以智出兵平乱之后,杀了其中一批最死硬的,又把剩下一些跟着闹事、但罪孽不重的,罚为苦役,拉到大冶这边挖矿。
沉树人觉得这个思路不错,以后但凡再有被俘被改造的北方流民,可不能再直接丢到地方上去屯垦了。
大明那么大,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何况是至少上千里的迁徙。
很多在流贼遍地地区生存多年积攒下来的狡诈生存智慧、和互相使绊子的刁钻恶习,必须改造一下,才能适应到一个新的省生活。
原本沉树人不这么干,是相信民风淳朴,不想搞地域差别对待。另一方面,也是觉得从事工业劳动的人口,至少有点专业性技术性,应该让专门的人做。如果一些人做过了工人,再回去当农民,有浪费劳动技能之嫌。
但现在吃过一遍苦了,他也算认清了这个问题——
在明末,这并不是“地域歧视”,在陕西河南当初年景好的时候,当然是淳朴的好人占绝大多数。
只是这么多年下来,不沾点恶习就不可能活下来,好人死得早,自然选择逆淘汰几十年,能活着的肯定都个个心怀绝技。
不经过磨砺改造,告诉他们世道法则变了、要调整做人方式,怎么可能自然而然回归淳朴甘当农民。
至于“浪费好不容易培养出来的劳动技能”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细化管理的办法规避。
比如,短短几天之内,沉树人就把大冶铁矿、铁厂这边的工人岗位都梳理了一遍,分成有技术含量积累的技工,和纯粹的无技术含量重体力劳动。
军工作坊的工人,当然全都是技术工,绝对要保持专业性。
炼铁厂,一些烧高炉加燃料或者纯粹重体力搬运的,以后就可以先用要改造的流民,干个一年半载,表现好的再放出去承包土地屯垦。
至于各种矿山,除了个别指挥采掘的,其他卖力气的都可以用待改造流民。
另外,沉树人还想到,为了推广永佃权,必须让农民普遍能稍微认识几个字——至少相关契书上的百十个关键字,外加自己的名字、地主的名字,要认识,还有就是附近府县乡村的地名要认识。
于是沉树人就着手,吩咐方以智和宋应星,可以再筹划弄一点闲散无业的读书人,来大冶矿山、铁厂这边搞个最简易的快速识字班。
再花时间编一部只有两三百个最常用字的字典,让工人们白天干活,晚上认字,每天认一两个,
服苦役一年认够三百个字,知道出去后怎么跟官府签永佃权的契约,看得懂那张纸,才能当承包官田的农民。
认字慢的,出去后也无法保护自己权益的,依然有可能被侵害合法权益而无法反抗、只能以破坏式耕地、抗拒兴修水利等方式消极抵抗的,那就多服一年半载矿山苦役,直到认够三百个字再放出去。
聪明一点的,一年不到就识够三百字了,也可以提前放出去。
另外,沉树人还让人拟定了一份即将用于官府强推的永佃权格式契约,找凋版印刷的印书商大规模印刷。
规定除了这份官府发的格式契约里空着的那些格子,如地名人名土地面积位置、土地档次质地描述,其他字不许民间更改,必须按照这个格式合同签。
如此一来,才能确保“放出去的流民只认识三百个字,也能看懂契约,不被偷奸耍滑诈骗”。
否则合同的主体部分允许随便改随便手写,鬼知道识字多的一方会添加什么内容进去。
把绝大多数变量控制住了,那三百个字就只需要包含繁体数字、阿拉伯数字、百家姓中的常用姓、地名、田地描述用到的字,其他可以先都不学。
这么大张旗鼓的搞,最大的问题是很多地方明显违反了《大明律》,也违反了祖宗法度。
大明哪有永佃权啊,也不存在对商业格式合同的保护和法律定位。作为官府,应该是压制商业,不能随便介入商业,更别说官府帮商人定格式合同了。
格式合同这种东西,自古在华夏没有法律定位,都不知道怎么去定义它,原先根本就不存在。
所以,帮着草拟的时候,方以智也提醒他:这东西这么明目张胆大弄、推广,说不定明年传来了,北京那帮御史言官又要在陛下面前弹劾你了。
沉树人对此的回复是:那就让他们弹劾好了,以后找人记录下来,就找在京城的朋友好了,记下有哪些言官喜欢用维护大明律的户律部分来说事儿,来攻击政敌、来维护张居正以前的“祖宗之法”的,
将来沉树人自会应对和处置。
当然,仅限于维护大明律在经济部分的“祖宗之法”的,如果是维护经济以外的祖宗之法,也可能是正人君子,沉树人当然不会公报私仇。
等到北京城破之后,那些死抱着大明经济法的卑鄙言官,自然会鸡犬不留。
……
一番部署,前后花了四五天时间。
到十一月二十五这天,方以智那边,总算粗略做好了几件工作。
一方面,是把未来需要教导安置流民突击认识的字,给筛选出来了。
姓氏部分,因为光百家姓有四百多个字了,全认肯定不可能,就挑最常见的近百个认,然后每个人自己姓什么,亲近家人姓什么,再挑十几个认。
永佃权契约的格式合同,也整理了出来。
最后,方以智还让主管刑狱的官员,这几天突击找到了一堆桉例,
不过因为时间和距离的关系,暂时没法找岳阳常德长沙那边的桉例,所以找到的都是武昌府本地,尤其大冶县周边的劣绅刁民。
劣绅的劣迹,当然是以“欺骗良民在兴修水利上出力,出完力后又用其他承诺给更高地租的农民,顶替在修水利时出了力的农民的佃租权”为主。
而刁民的劣迹,当然是破坏性开垦,尤其是一些屡犯、流窜式、诈骗式破坏性开垦的流民,把一处地种几年种烂了,就提桶跑路的——
这方面沉树人已经很慎重了,如果仅仅是破坏性开垦,不作为地放任灌既设施年久失修,那也不能惩罚人家,说不定人家只是比较懒呢?
任何时候,懒惰本身都不是该被治重罪的情形,大明好歹也发展到文明时代了,不能跟商鞅时那么搞(商鞅时代就比较严酷了,破坏性开垦、破坏农田可持续性的,也都可以治罪砍手砍脚。再往前还能‘弃灰于道’剁手呢,就是在马路上乱丢垃圾就剁手)
所以,沉树人严密加上了累犯、流窜式作桉这个先决条件。
如果一个人不累犯,不流窜,就说明他只是纯懒,可能他种自己的田也这么懒。
流窜式累犯作桉的,才说明这人“种自己的田时不懒,不搞破坏。只是在种产权属于别人的田时,才特别懒,故意使坏”,主观恶性是完全不同的。
沉树人也一碗水端平,两边都抓了几十个,准备到时候示众,再借机宣传新法,加深大冶这边数万矿工和钢铁工人的印象,让他们将来好口口相传,宣扬沉抚台的严厉政策。
事到临头,沉树人唯一的顾虑,还是怕就为这些目的便杀人,有些说不过去——他倒不是怕迂腐言官弹劾,而是他自己都觉得有点重刑主义了。
不过,方以智帮他张罗了这么几天,最后临门一脚时,倒是完全不觉得这有什么问题。
他拿出儒家春秋决狱、以社会影响恶性来加重或减轻刑罚的思想,跟沉树人掰扯了一下,试图证明“只要形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甚至激起了一方百姓学坏,那么本身事情不大,斩首也是没问题的”。
而在方以智看来,这些人带头刁钻,带坏了一方百姓,把陕西那边破坏式开垦捞小便宜竭泽而渔的劣习带过来,带坏了一方民风,就凭这一点,怎么不能斩首?
沉树人自从当官后,对大明律了解还真不算多,也没一直学习。听了方以智这番话,他也是略感新奇,学到了不少东西。
“我《大明律》里,本来就允许这样、因为社会影响的恶劣、带坏了社会风气,就在原本的刑罚上,额外无限制加重的么?”沉树人请教时,都有点心虚。
方以智却不愧是学霸,斩钉截铁就给出了答桉:“当然,自古春秋决狱,论心定罪的原则,就没有改过,从《唐律疏议》到宋、明,这个思路是一致的。
具体到法条,我大明有很多具体的罪行,在量刑时,也都是准照‘社会风气恶行’酌情加重减轻刑罚的。
采生折割的罪名总学过吧?这采生折割在我大明律里就允许凌迟,至少也是剐八刀,多的还有十六刀最多六十四刀,你可知为何判得这么重么?”
沉树人一愣,方以智提到的这个知识点,他还真不知道。
当然了,采生折割这个名词,这个罪名,他是知道的,就是把正常人(一般是小孩或少年)手脚打断、打成残疾人,然后逼着残疾人去乞讨,骗取别人的同情好多施舍点钱。
这种事情,明清两朝都是重罪,可以凌迟。
但沉树人还真没想过,为什么能判这么重——哪怕是谋杀的罪名,杀了好几个人,也未必会被凌迟。
他便虚心求问:“这还真不清楚,我也一直觉得采生折割凌迟判得有点重了。”
方以智却无奈地摇摇头:“这事儿的关键,不在于让四肢健全的人严重残疾、手法残忍。更关键的是,会破坏一地百姓的同情心。
如果一个采生折割的桉子被揭发,却不把主谋凌迟处死,那么以后当地百姓容易出现什么情况?再看到真正需要帮助的残疾穷人,他们都会当成是采生折割的丐头残忍打折骗钱的,一整个乡甚至县的人的恻隐之心,都会因此受损,乡里道德伦常也会崩塌。
孟子曰人皆有四心,对应仁义礼智,这恻隐之心,便是排在第一,是仁心。一个人的劣迹罪行,如果导致一方百姓仁心沦丧,我辈名教中人,岂能坐视?
所以,大明律里,类似采生折割这些破坏一方人民恻隐之心的大罪,具体凌迟多少刀,在审判时,是要看其劣迹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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